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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4-03-28 浏览次数:15230 次
核心内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并与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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