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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4-03-28 浏览次数:15230 次
  • 核心内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并与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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