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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 发布日期:2014-04-03 浏览次数:8314 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8〕282号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条  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用突出的下列单位(部门)和个人,可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

    2.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

    3.积极协助法院有效化解矛盾或避免突发事件的;

    4.其他协助执行工作行为的。

    第四条  物质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第二条  对协助执行的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评奖或一案一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对需要奖励的情况及理由由执行局提出,报院长审批决定。

     

    协助执行的个人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元;

    协助执行的单位(部门)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精神奖励可采取颁发证书、奖状,通报表彰等方式。

    协助执行作用特别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奖励标准由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条  协助执行奖励的经费在各级法院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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