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借贷纠纷 >> 商业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4846 次
  • 19963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11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示,现解答如下: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借贷纠纷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4-04-15
  • 妻双方一方借债后失踪,所借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 已回复
  • 2014-04-09
  • 借款问题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