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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楚生与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管辖异议
  •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704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12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楚生,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立才农场基建三队。

     

        委托代理人:周俊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128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涛,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陈楚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娱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湘高法立民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楚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被告陈楚生的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判断,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陈楚生是歌曲《有没有人告诉你》(简称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本案系争的《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约定,陈楚生授权天娱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行使涉案歌曲词曲的著作权事宜。天娱公司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范围是全球,故该合同的履行地难以判断。2、从天娱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其履行行为包括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演唱及SP业务(彩铃下载),因歌曲发行、彩铃下载地点等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合同履行地点的不确定。天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SP无线增值业务词曲版税结算确认函》显示,涉案歌曲的SP下载数量很大,仅在中国就有众多城市,故难以确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3、合同履行地应该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二审裁定以陈楚生在长沙开设了银行账户收取报酬和版税为由,认定合同履行地在长沙,认定事实错误。天娱公司履行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代理陈楚生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歌曲的词曲版权,收取许可使用费。天娱公司发行涉案歌曲的唱片专辑封面标注的地点在北京,其委托第三方制作MV等与该歌曲有关的商务活动地点也在北京市,据此应认定北京为代理行为地;天娱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陈楚生的税费的地点是在其注册地上海市。天娱公司将收取的许可使用费转交给陈楚生的行为,只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之一,不能简单地以其转交收入的地点作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而且,向陈楚生支付报酬的是天娱公司的长沙分公司,不能代表天娱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三)二审裁定认定天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和经营业务在长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天娱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在上海、北京均有办公场所,北京为其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娱公司在长沙的快乐男声比赛、艺人管理、节目制作等经营业务,与本案合同履行无关,这些内容系双方另一个代理合同的约定范围;二审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天娱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和经营业务在长沙,更不应据此认定长沙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娱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陈楚生提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天娱公司在本案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与陈楚生结算经营涉案歌曲的报酬、版税,天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其完成此义务的行为地是在长沙市,长沙市应该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陈楚生与天娱公司在长沙签订本案合同之时,正是陈楚生参加由天娱公司在长沙主办的快乐男声赛事期间,合同签订后,天娱公司策划安排涉案歌曲多次在湖南卫视播出、展现,使得该歌曲在极短的时间内让全国观众熟知并喜爱,天娱公司在长沙为涉案歌曲进行了宣传推广,据此也应该认定长沙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天娱公司作为湖南广播电视台下属的全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设在长沙,其上海、北京的办事机构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

     

        本院认为,陈楚生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授权天娱公司独家代理行使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陈楚生在该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获得使用报酬、版税收益;相应地,天娱公司通过该合同获得了涉案歌曲词曲著作权的独家代理权,其在该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陈楚生支付报酬、版税。对于天娱公司是在长沙市向陈楚生支付使用涉案歌曲词曲的报酬、版税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因此应该认定长沙市是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天娱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是否在长沙市、天娱公司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歌曲词曲的行为是否发生在长沙市,均不影响对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陈楚生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判断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楚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楚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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