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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 发布日期:2014-04-18 浏览次数:11941 次
  •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中国审判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刑事处罚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是不受过刑事处分公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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