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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转租应在六个月内提出
-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9385 次
海宁的徐先生2009年7月1日与孙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将一间房屋出租给孙小姐,每月租金750元,一月一付。孙小姐将房屋租下来后,就开了个饰品店。
2012年初,徐先生与孙小姐口头协商一致将租金上调至850元,但从2013年8月开始,孙小姐停止经营饰品店并拒绝继续支付房租,且擅自将房屋以每月950元的价格转租给他人。徐先生得知后,明确不同意孙小姐的转租行为。
为此,徐先生多次找孙小姐交涉,要求孙小姐支付房租或腾空房屋,但均未果。2013年10月,徐先生将孙小姐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孙小姐立即搬离租房,并支付房租23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本案承办法官耐心向孙小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孙小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不合法,同意尽快搬离并支付拖欠的租金。随后,徐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有时间上的限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纠纷 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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