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4月10日 地点:慈溪法院
一份借条、一份汇款,阿强带着两份证据到法院打官司,本以为是“铁证如山”了,没想到被告阿峰却说,这钱不是问阿强借的。
阿强说,2012年4月,他通过连襟阿国认识了阿峰,并答应借给阿峰100万元。当天,阿峰出具了一张借条。第二天,阿强给阿峰打款。
双方约定两个月为期,但直到2013年,阿强始终无法要回这100万元。2013年下半年,阿强将阿峰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阿强本来是信心满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阿峰却说,他从来都不认识阿强,这钱是问阿国借的。他还拿出了两份汇款凭证,证明这笔钱已经归还了。“因为跟阿国比较要好,所以就没有要回借条。”阿峰说。
阿峰表示,他清楚地记得写借条时,只写了借款人也就是他自己的名字,而出借人的名字处是空白的,他和原告阿强之间根本就没有借钱这件事。
由于阿峰声称出借人是阿国,法院依法追加阿国为案件第三人。参加庭审时,阿国认可阿强的说法,提出这钱的出借人的确是阿强。但阿峰不甘示弱,提出要做笔迹鉴定。
看着信誓旦旦的双方,法院依照被告申请,将借条交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今年3月,鉴定结果出来,出借人处“阿强”的签名是阿强所写,但借条上其他内容书写形成时间在前,“阿强”的名字书写形成时间在后,且相隔时间较长,大于一个月。简单地说,阿强的名字是后来添加上去的
面对这样的鉴定结果,阿强最后选择了撤诉,但他表示,他与阿峰口中的“出借人”阿国商议之后,将以阿国作为原告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