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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院出台规定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
-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8709 次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27日电 (记者 黄深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强化合议庭职责的同时,更注重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包祥水介绍说,确保合议庭职能的充分发挥是事关能否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重大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虽作了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但总体上仍比较笼统。浙江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产生不同认识,导致实践的误区。为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不因没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意见》主要细化了合议庭的运作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
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有的合议庭组成不规范、专业性不强,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等现象,《意见》第二条规定,合议庭要在相对固定基础上实行流动制,以防止弱化合议庭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和形成工作惰性。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成立专业合议庭。
《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审判长的法律文书签发权作了限制,将12类疑难、复杂和重大案件的签发权交由院、庭长签发,使院、庭长、审判长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以确保案件公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同时,明确院长、庭长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的工作。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合议庭对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的意见确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断的,应当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可向院长报告,裁判文书报庭长或院长签发,从而形成了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麻侃坦言,在实际诉讼当中,合议庭往往沦为承办法官的"一言堂",要么就走向另一个极端,成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传声筒",导致这个现状的原因就是因为对合议庭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规定不明确,"这个《意见》正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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