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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食品安全:治乱用重典
  • 发布日期:2014-05-02 浏览次数:3097 次
  • 五年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震惊全国。此后,接踵而至的地沟油、毒大米、瘦肉精、毒奶粉、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

      守护餐桌上的安全,2013年,人民法院尽职尽责,频频亮剑。

      织密法网严厉打击

      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诸多乱象,司法部门利剑出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等11个方面的内容。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有记者提出,《解释》通篇体现了从严惩治的鲜明特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治乱用重典’,《解释》通篇体现‘严’和‘厉’两个字,这是由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

      裴显鼎介绍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作案方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分子由过去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转而采取技术手段从有毒有害物质中提取“食品”;针对食品的检测体系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利用互联网、快递等渠道进行销售规避监管等,给犯罪活动的及时发现和查处设置了重重障碍。

      违法分子插翅难逃

      各地法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黑夜掏捞、深山炼油、秘密运输、“现代化”加工、批发零售,销售范围遍布14个省,销售金额近亿元。4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柳立国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鲁军等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卜庆锋和袁一、陈保刚以及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养殖户手中收购病死猪肉近6万公斤,经过储存、加工再卖给小摊贩。7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贩卖病死猪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犯罪成本太低是我国食品行业制假、售假猖狂的重要因素。在食品行业有必要引入禁入机制。

      余振江在其经营的上海振江川菜馆,授意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火锅。今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余振江、杨才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浦法院专门就该案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向相关食药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了食药监部门的积极回应。

      6月19日,在上海公布的首份食品安全“黑名单”中,包括余振江、杨才友和上海振江川菜馆在内的13名责任人和2家企业已首批登上了“黑名单”。除已经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外,他们还将面临最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

      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监管不力难辞其咎。对监管人员的渎职问题,各地也加大了惩治力度。

      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三家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据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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