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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4-05-09 浏览次数:12233 次
  •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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