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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捡到他人存折去领钱是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 发布日期:2014-05-09 浏览次数:28499 次
  •  问:广西钟山县李某在信用社大厅休息时,在座位上捡到一本存有18000多元的活期存款。捡起存折后,李某趁人少时,填写取款单将该存折的18000元钱取走。请问:李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广西钟山县:黄某

      答: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一般为有形物。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相区别的关键。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

      被告人李某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保管者银行使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相信被告人李某就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使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18000元现金时,都不是被告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盗窃罪。综上所述,李某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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