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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背景编辑

      2012年2月9日23时,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当日应询答问时表示,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于2012年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1天后离开。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2012年3月2日,全国两会开幕前,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在新闻发布会上称,王立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回答记者提问时称:“王立军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12年3月15日,时隔仅一天,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3]

      2案发原因编辑

      据公开报道,多地党委、党组织开会传达并学习了由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其教训的通报》,该通报通报了薄熙来严重违法违纪案的案情5点案发原因和6点教训。[4]
      通报提到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原因:
      一是放松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党性修养;
      二是一意孤行,没有贯彻好民主集中制;
      三是道德品质低下,没有重视德行修养;
      四是权力观发生了扭曲;
      五是私心作祟,纵容袒护家人违法乱纪。

      3立案调查编辑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5]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薄熙来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4提起公诉编辑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6]

      5案件审判编辑

      一审开庭

      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
      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庭作证

      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庭作证

      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将播报庭审情况。[7]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8]
      起诉指控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9]
      开庭进程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
      薄谷开来供述证词

      薄谷开来供述证词

      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10]
      2013年8月23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公诉人就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巨额财物的事实进行举证。[11]
      2013年8月24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三天,法庭主要围绕公诉人指控的贪污罪、职权罪进行调查。证人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12]
      2013年8月25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四天,全案法庭调查结束。公诉人出示证据说明薄熙来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13]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继续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开始后,公诉人对被
      原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出庭作证

      原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出庭作证

      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发表了公诉意见。[14]
      2013年8月26日13时04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审理结束,择期宣判。[15-16]
      (注:更加详细的庭审纪录信息请翻阅参考资料:[17]

      公开宣判

      2013年9月18日16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16时发布公
      受审

      受审[18]

      告:定于2013年9月22日10时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19-21]

      一审判决

      2013年9月22日10点5分,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审判长王旭光宣读一审判决,[22-23]法院通过  官方微博播报相关情况。薄熙来案宣判结束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案件判决结果。据发言人透露,被告人薄熙来的三名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宣判,薄熙来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24]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提出上诉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闭庭后,在上诉期限内,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13年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25]
      2013年10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10月25日10时将公开宣判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26]

      二审判决

      2013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2]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上诉人薄熙来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44万余元,一审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7]

      6社会评价编辑

      从2013年8月底至9月上旬,政法系统最重要的四份内地报章连续刊登一批权威法学专家的文章,对薄案审判进行评析。这四份报纸包括《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分别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机关报。撰文的学者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武汉大学教授莫洪宪等人。[28-29]
      薄翻供无损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