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华律网》张艺谋超生罚款事件最新法律解读
  • 发布日期:2014-03-20 浏览次数:1424 次
  • 张艺谋作为中国导演行业的领军人物一直都很受人们的欣赏,可自从今年五月因被爆出超生事件后,不论从个人形象和事业都颇受影响。近日,其又首次回应超生事件,并坦言自己却有两子一女,并且通过工作室发表声明说:愿意接受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的调查,全力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在这一场场闹剧后面到底牵涉着怎样的法律问题呢?

    导读:所谓“超生”是指未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标准生育子女,那么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上如何规定的呢?据悉即将在全国实施的“单独二胎’政策对于我国整个计划生育政策而言将有很大的调整,那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接下来我们就请到了文桃丽律师来为我们最详细解答。

     

    华律网编辑:就事件中,张艺谋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并接受相关国家规定的处罚,那么,对于“超生”行为法律上的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文桃丽律师: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由此可见,计划生育写进法律,已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因此,张艺谋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社会抚养费本质上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张艺谋目前户籍仍在广西,社保、医疗保险、人事档案都在广西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是国家大型二级企业,副厅级单位。

    因此,张艺谋所在单位应给予其纪律处分。

    华律网编辑:就这一事件而言,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于“超生”的孩子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与其他“非超生”的孩子一样呢?

    文桃丽律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张艺谋超生的孩子也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超生的孩子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这点上,与“非超生”的孩子是平等的。

    华律网编辑:对于如今整个社会而言“超生”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也是较常见的,各地都在都在通过采取提高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来遏制这一现象。您认为这样有效吗?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呢?

    文桃丽律师:

    个人认为,通过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来遏制超生是不恰当的。一方面,这将会导致富人可以多生,穷人不得超生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这种不公平,可能会愈发刺激“超生”增长。生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小的方面说,是一个家庭的薪火相传,从大的方面关涉到种族的延续与发展。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公民的法定义务,自制定实施以来,为实现我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起到了非常巨大的积极作用。然而计划生育的消极影响也在近年来显现出来。对于国家来说,计划生育一味控制人口数量,忽视了世代的延续,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对于家庭来说,一旦父母失去了独生子女,对整个家庭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对于独生子女个人而言,生命中缺少兄弟姐妹的陪伴,承担了太多父母老人的期盼。由于计划生育具有这样的消极影响,因此超生问题才屡禁不止。提高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并不能遏制超生的现象,先不说有钱人不在乎社会抚养费的多少,没钱的人也会想到各种办法偷着生,因此人口问题需要国家进行理智的思索,控制数量的同时提高人口素质,并尽可能人性化,教育公民优生优育是国家的责任,这一责任不能一味转嫁给公民,成为公民自己承担的义务。

    至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可见,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立法确定,且标准的提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到江苏省而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本案中,张艺谋究竟应该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要结合如下因素来确定:1、其超生的孩子的出生时间;

    2、他们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水平;

    3、张艺谋和陈婷的收入水平。

    华律网编辑:就在此事件不久后,国家将在全国推行“单独二胎”政策,那么这一政策是不是对我们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否定呢?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文桃丽律师:

    人们现在通常理解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只准一个家庭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实际上,这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误读。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1971年7月8日,中央转发计划生育的报告,中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允许生育两三个孩子,当时的口号是“一个少了,2个正好,3个多了”。1974年,独生子女开始大量出现。

    四、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中国开始提倡“一胎化”。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自此,中国全面推行“一胎化”。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时至今日,我国即将开放“单独二胎”。

    从上述计划生育政策发展的沿革来看,其实,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只是不同阶段的内容不同。

    客观地来说,一个国家的国策与法律都应该根据当时及未来的发展不断进行适时修订,很难说,我们改变某一政策或法律是对过去的否定;其实,即使我们今天开放“一胎化”的政策,允许“单独二胎”的做法是否就能确定一定是正确的呢?我想,这需要时间沉淀和检验。但是,国策与法律都是需要不断更新的,这是肯定的。

    华律网编辑:在被爆出“超生”后,当地计生委就展开调查但其始终声称“调查没有进展”,可谁也没有想到当事人却主动发声明要求调查这无疑让当地计生委陷入窘境。对此网友们都纷纷表示质疑。对于此现象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呢?就整个事件而言是否还有其它法律看点呢?

    文桃丽律师:

    我推测,当地计生委声称“调查没有进展”可能是应付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一种策略,至于是否有进行调查,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调查结果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张艺谋之所以主动站出来发表声明,可能是因为舆论压力、上级主管的压力,也可能是一种勇于负责的表现,当然从娱乐的角度来看,可能也不乏炒作的因素。

    我个人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我们更应该把张艺谋超生问题当成一个平常的违法事件来看待。因为什么呢?这类事件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政府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开,是否会导致侵犯张艺谋及其妻子陈婷的个人隐私呢?这里确实值得研究。假设,本案中超生的不是张艺谋,而是一个平常人,计生委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作为常人来讲,肯定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

    所以,我觉得,从众多的娱乐新闻、社会新闻中,我们作为普通大众应该有一个意识:对于名人的婚姻状态、家庭纠纷、财产纠纷,我们应当充分予以尊重。无论名人是否有违法犯罪,他也同样有自己的隐私和权利。

    (本文来源:华律网 所属:律师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