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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律网》——绵阳男子工伤被截肢 20年后获250万天价赔偿
-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1261 次
天价工伤赔偿如何算出?生活护理费76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万,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护理费62万,停工留薪工资46万……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周福250万余元。
绵阳男子工伤被截肢 20年后获250万天价赔偿
核心提示
250万
天价工伤赔偿如何算出
生活护理费76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万,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护理费62万,停工留薪工资46万……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周福250万余元。
此外,从今年7月起,周福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911.56元,这个数字以后会随着每年当地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周福(化名)是一名绵阳(微博)三台籍到新疆务工人员,18岁那年,不幸遭遇一起工伤事故,被迫截肢。20年后,在热心人仲跻祥长达10年的帮助下,法院日前判决周福一次性获赔250万元,以后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据周福代理人查询,此前中国个人工伤赔偿的典型判例是在深圳打工的刘某双手被截肢,法院判决刘某获赔130多万元,获赔250万在全国也是极为罕见的。
飞来横祸 三台小伙高空坠落受伤
1993年,三台县(微博)黎阁村18岁村民周福与父亲一起,来到新疆和田一建筑工地。仅仅一个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击碎了他们的“淘金梦”。当年4月29日,因升降机司机操作不当,周福乘坐升降机到4楼送砖时,随机舱摔落,被医院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截瘫,双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脊柱多发性骨折。
1993年7月,医院下达医药费催缴单,因身无分文,周福没能及时手术,只好提前出院。为继续治疗,周福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当年12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周福作出伤病伤残等级三级的鉴定结论。经和田地区中院判决,周福获赔56600元。拿到这笔赔偿款后,1995年7月,周福再次住院。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双腿的残疾已难治愈。
遇热心人 和田名人帮他代理
2003年,和田市“自己给自己当律师”的名人仲跻祥成了周福的代理人。仲跻祥发现周福的材料存在两个问题:一、周福鉴定结果为伤残三级,属于职业病类型的伤病,改变了周福的工伤属性;二、周福第一次手术日期是1995年8月,而医院病案室里的出院医嘱为:6个月后做二期手术。这可以推定周福1996年以前都还处于治疗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伤者治疗终结后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周福提前几年进行等级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昨日,仲跻祥介绍,“伤病伤残等级”与“工伤伤残等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赔付标准和判决结果可能就截然不同。
鉴定工伤 20年“等”来巨额赔偿
周福再次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5月和10月,新疆高院和和田地区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周福案发回重审。
2011年6月29日,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周福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不能自理。
2012年5月31日,和田市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周福案。今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2500480.40元。除此之外,从今年7月份起,周福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911.56元,这个数字以后会随着每年当地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为什么会有如此高的赔偿?
按停工留薪6631天算 工资46万护理费138万
据媒体报道,此前中国个人工伤赔偿的典型判例是在深圳打工的刘某双手被截肢,法院判决刘某获赔130多万元。那么,周福案,为何会有如此高的赔偿呢?
据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工伤待遇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费766051.9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04254.10元,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护理费623259.49元,停工留薪工资469274.96元,等等。争议最大的,是停工留薪期限问题。仲跻祥认为,停工留薪期限是指周福受伤之日至2011年作出工伤鉴定的前一天,计6631天,护理期限亦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停工留薪期,法律规定最长是24个月。
法院认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去理解,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1993年7月15日的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催款通知单证明,周福治疗过程中欠费。在规定最长为24个月医疗期内,周福因为缺少医疗费原因,没有及时得到手术治疗。周福1993年4月29日受伤后,第一次合法有效的鉴定为工伤伤残二级的时间是2011年6月29日,这期间,共计6631天属于伤残等级鉴定前医疗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范围。
周耘 成都商报(微博)记者 汤小均
于全律师(http://yuquan.66law.cn/)评价:
本案例对劳资双方均有极大的警示意义:
首先,用人单位,特别是工伤风险较大行业又稍具规模的用人单位,为分散单位工伤风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负担,应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否则,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现在死亡赔偿动辄四五十万元,伤残更可能出现天价赔偿,用人单位届时会得不偿失。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立法强制其实施,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工伤保险费缴纳义务。如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不仅要补缴,还会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如职工发生工伤的,将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的,同样由单位承担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例对于职工的意义在于:职工应认识到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赔付标准较高,其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坚持其工伤性质,积极主动收集固定证据,而不要轻易地以人身损害性质索赔,特别是协商阶段,因为工伤赔付金额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可能悬殊极大。协商不成,应坚定地以法律为准绳争取合法权益。
工伤索赔是件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程序繁杂,耗时漫长,立法中还存在模糊界限,司法实践上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各有特色。如欠缺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或经验不足,责任感不强,都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最大化。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委托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和责任感的律师,全程代理工伤纠纷和案件,尤为(本文来源:于全律师 所属:律师时评)